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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店伤人寻衅滋事 未成年人难逃法网被判刑

2018-02-21 21:16    

詹某、许某伙同多人随意砸店伤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詹某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许某判处拘役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凌晨,游某(另案处理)欲找“吴某”(身份待查)寻仇,其误认为“吴某”是进贤县某足浴城的老板,便邀集被告人詹某、许某等十七人前往足浴城打砸该店前台物品,并将该店经理即被害人辜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辜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作案后,被告人詹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詹某、被告人许某犯罪时均系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被告人詹某、许某已赔偿被害人辜某4000元,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被告人许某到案后主动供述网上逃犯游某的藏匿地方,并电话约其见面,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某的协助下成功抓获逃犯游某;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许某曾因违法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但因其系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不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许某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时,两被告人均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两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获逃犯游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曾因违法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但因其系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不执行。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胡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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