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替跑者比赛中猝死,家属向资格转让者及组织方索赔一案二审开庭。庭审中,死者家属将对赛事组织方的索赔金额,从128万降至50万。
2016年12月10日,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开跑,两名参赛选手在终点附近突然倒地,最终猝死。赛事组委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一名死者吴志刚系替跑者。
2017年1月16日,吴志刚的遗孀梁女士,对参赛资格转让者以及组织方提出索赔,要求双方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近124万元。2月22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受理此案。
2017年9月21日下午,厦门市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海沧区法院认为,虽然赛事运营方对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转让方违规转让号码布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志刚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因此认定,赛事运营方与转让方无须对吴志刚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吴志刚的家属提出上诉。今日上午,案件在厦门市中院二审开庭。上诉方律师黎永绿表示,当庭变更上诉请求,将一审赔偿金额由128万左右变更为50万左右,即将要求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从百分之七十降到百分之三十。
新京报记者从法院确认,庭审中,被告厦门马拉松组织方厦门文广体育有限公司补充提交名额转让者李某某领取参赛品的相关手续文件,以减轻组织方的责任。原告方认为,这一文件已经超过举证期,应当不予认可。法院当庭对文广公司延期举证予以了训戒处罚,并责令其庭后作出适当说明。
此外,死者家属梁女士提出,吴志刚猝死前后的抢救记录一直未提交,且吴志刚后脑勺有血迹并留有一个血洞,不排除受到第二次伤害。法庭要求上诉方庭后五天内再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