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最新发票令之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2017年5月26号,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6号公告),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关于这个规定很多小伙伴有疑惑。小编整理了一下大家的问题,分为三篇为大家详细解疑。
疑问一:
问: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纳税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否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这里强调的是企业,不是企业的不需要。
补充解释:
16号公告所称的“企业”具体范围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疑问二:
问: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现在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的发票都是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上有开票方抬头的,都不需要。
疑问三:
问: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取得发票时是否需要提供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吗?
答:16号公告,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疑问四:
问: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答: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这些不属于此次税务管控的对象,此次管控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