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父母早逝,由姑妈抚养到高中读完,后来仍然一直资助他。年事已老,姑妈叮嘱女儿小韩一定要照顾好表哥。表哥后来在昆明一所小学当上了老师,但不知为何,患上精神病。住在遵义的小韩得知后,十分关心,经常来昆明探望表哥,在他进了精神病院后,小韩一直照顾他。
杨某最后还是辞世了,小韩听闻赶来,悲伤之余操办了他的丧葬事宜。表哥临终前让人将一些遗物拿给她,其中有一本17万余元存款的存折。
可是,表哥生前并未留下遗嘱,也无任何法定继承人。小韩欲取出表哥生前在银行储蓄的存款,但没有密码,遭到银行拒绝,因为银行无法证明其是表哥的继承人。小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支付该笔存款。
阳光司法
11月6日下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副庭长彭飞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进行了庭审直播,并邀请云南电视台、昆明电视台、云南信息报、云南网、都市时报等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此次开展阳光司法审判活动,其特殊之处在于,一般的储蓄存款合同具有相对性,纠纷发生在存款人与储蓄银行之间,但本案存款人已经去世,在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存款人的存款应由谁来领取?原告作为存款人的表亲能否继承存款人的存款?
因储蓄合同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时有出现。
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在被告银行处存款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银行出具了存折给被继承人,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后被继承人因病去世,其生前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本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但其并无法定继承人,也未立下遗嘱。
原告与被继承人照片
从被继承人生前的档案资料来看,其在父母死后,一直与原告父母以及原告一家生活,生活来源靠原告父母每月工资供给,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另外,从被继承人生前的单位出具的书证来看,原告在被继承人患精神病后俨然已经成为了被继承人的监护人,甚至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也系原告办理。
据此,原告承担了对被继承人的主要抚养义务,本院确定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的该笔银行存款,被告银行应当向原告支付该笔存款。
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农业银行昆明云波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存款人民币17万余元。
法官寄语
通过该案的公开审理,充分发挥阳光司法的积极作用,弘扬一种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扶养义务承担者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和睦友爱、互帮互助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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