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了大气中大量的二氧化碳,减缓了温室效应。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森林的碳汇作用。二氧化碳是植物生长的重要营养物质。植物可以将叶子吸收的二氧化碳和根部输送上来的水分,在光能作用下转变为糖和氧气。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并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转化成有机物,为生物界提供枝叶、茎根、果实、种子,提供最基本的物质和能量来源。这一转化过程,就形成了森林的固碳效果。森林的生长可以吸收并固定二氧化碳,是二氧化碳的吸收器、贮存库和缓冲器。反之,森林一旦遭到破坏,则变成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源。
林业碳汇行业定义与分类
林业碳汇行业定义
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了大气中大量的二氧化碳,减缓了温室效应。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森林的碳汇作用。二氧化碳是植物生长的重要营养物质。植物可以将叶子吸收的二氧化碳和根部输送上来的水分,在光能作用下转变为糖和氧气。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并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转化成有机物,为生物界提供枝叶、茎根、果实、种子,提供最基本的物质和能量来源。这一转化过程,就形成了森林的固碳效果。森林的生长可以吸收并固定二氧化碳,是二氧化碳的吸收器、贮存库和缓冲器。反之,森林一旦遭到破坏,则变成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源。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界定的定义,所谓碳汇,是指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与之相应,森林碳汇则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属自然科学范围。而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既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经济属性。
林业碳汇项目分类
目前,我国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共有两类,一类是基于《京都议定书》条款下的CDM碳汇项目,属于京都规则的碳汇交易;另一类是国家林业局造林司(气候办)依托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捐资实施的碳汇造林项目,属于自愿市场的碳汇交易。
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按CDM标准交易的项目,大部分是一些能源转化利用、生物质能源、沼气、水电、风电等,碳汇项目只有3个,全球也只有28个。
林业碳汇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1、首批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发布2013年10月25日,由国家林业局造林司组织、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等机构开发的《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由国家发改委公布备案,《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通过国家发改委备案审核,对推动碳汇科学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2011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体制、申请和实施程序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以进一步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有序开展,促进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开展的重点领域应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明确各项目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不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义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外合作方用于购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与原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其各自有明确职责。
根据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新办法中,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分配比例较之以前也有了变化。其中,己二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硝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分别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30%、10%和5%;其他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2%。收取的资金,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活动。
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新修订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2010年10月23日,来自中国农科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亚太森林网络管理中心、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北京林业大学和北京林学会等单位的专家在京审定通过了《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
《指南》由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委托中国林科院编制。《指南》将有助于探索造林项目碳汇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方法及与碳交易相关的计量和监测方法,满足当前国内开展碳汇造林的需要。
《指南》对于指导和规范国内开展碳汇造林,制定相关林业碳汇管理政策,加大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力度具有重要意义。《指南》参考了国际通用方法,结合我国林业实际情况,首次对碳汇造林项目相关的术语和定义、项目边界和土地合格性、碳库与温室气体排放源确定、计量和监测方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能满足我国造林项目的碳汇计量与监测需求。
4、《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与《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2010年7月,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碳汇造林试点工作,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了《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与《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与《办法》是在参照相关国际规则,结合我国林业建设实际,并广泛征求科研单位与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规定》明确了碳汇造林的概念和相关技术要求。碳汇造林是指在确定了基线的土地上,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的,对造林及其林分(木)生长过程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而开展的有特殊要求的营造林活动。相比普通的造林,碳汇造林突出了森林的碳汇功能,增加了碳汇计量监测等内容,强调了森林的多重效益,在碳汇造林地点选择、基线调查、作业设计、树种选择、造林方式、整地栽植、未成林抚育、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办法》明确了碳汇造林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方式,并就检查验收程序及其相关计算方法做出了规定。
5、《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办法》分为八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立项原则、立项程序、项目实施、项目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和资金管理等。
根据《办法》规定,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协调捐资方提出碳汇项目立项和实施初步意见;指导项目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和技术规定;组织专家开展相关的碳汇计量、监测、核证、检查等活动;负责归口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办法》提出,中国绿化基金会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拨付;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参与项目审定与检查;负责组织包括捐资方参与的、与项目有关的宣传活动等。
6、《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关于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8日,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发布了《关于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发挥行业优势,努力增加碳汇。各级林业部门应进一步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质量等增加碳汇;严格控制乱砍滥伐、非法征占用林地,防控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减少碳排放,并作为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到各项工作部署中,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
(2)准确把握形势,加强项目管理。许多地方正在通过不同渠道积极开展林业碳汇项目。目前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发达国家为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任务而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下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这类项目对造林地有特定要求,即在2008-2012年期间,这样的项目只能是在过去50年以上的无林地或1989年12月31日以后的无林地上开展的造林活动。发达国家通常是购买在这样的土地上造林产生的碳汇以履行《京都议定书》,一般不提供造林费用,且项目须履行较为复杂的国内和国际审批程序。因此,各地在和外方商讨开展此类项目活动时,应及时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气候办)(挂靠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沟通和联系,以便帮助和指导开展项目。二是一些企业、组织、团体为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展示绿色形象,体现社会责任,自愿购买森林碳汇。据了解,国内也有企业和组织宣称向海外出售林业碳汇指标。由于碳汇指标本质上涉及国家碳排放空间,林业碳汇活动关系到当地林地、林木权和生态保护、农村发展以及农民利益等。因此,对这类活动须妥善管理。如有此类项目意向,在进行项目设计前,须将项目详细情况,包括投资方、项目区基本情况、受益群体、碳汇计量和核证单位等及时报国家林业局气候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3)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责任意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不承担《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国家对国内相关企业和单位也没有减排的强制性要求,因此,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建立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的政策条件。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自愿捐资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增汇,“参与碳补偿,消除碳足迹”,展现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低碳经济和低碳生活,引导社会公众关注气候变化,提高全民保护气候的意识,为国家生态安全和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做贡献。
林业碳汇的产生和发展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进程密切相关,政策性很强。各级林业部门应注意加强对气候变化国际动态和林业碳汇知识的了解和宣传,充分认识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独特作用。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林业碳汇相关工作的管理,注意防范夸大碳汇项目收益的不实宣传,谨防利用林业碳汇概念炒作以非法谋利,切实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7、《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碳汇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12月28日,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碳汇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第根据研究成果,除了要积极推进在优先区域内实施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外,从全国林业生产力布局和六大工程实施情况考虑,特别是保障我国国土生态安全以及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应积极引导发达国家投资者到我国西部生态脆弱地区实施这类项目,以加快这些地区植被恢复进程。
第根据我国林业建设现状,结合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情况和国内气候变化相关政策,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和地方林业部门,遴选一批候选项目,并纳入碳汇项目储备库,择机适时地向外国碳汇购买方推介。
第作为碳汇项目的参与方,我国在与发达国家的企业或有关国际组织商谈共同实施碳汇项目时,应把握我国参与项目旨在帮助发达国家履行《议定书》义务的基本原则。在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我国不应承担《公约》和《议定书》为发展中国家所规定的义务以外的其它任何义务,尤其是不应承担包括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的额外资金义务。即使双方商议,先由我国承担项目的部分准备费用,也必须通过合法契约加以明确,并在碳汇项目正式实施后,通过碳汇交易,对我国所投相关费用予以合理补偿。
第各地在与发达国家企业及有关国际组织探讨开展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时,必须遵循国家关于CDM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林业特点,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实施形式。对项目所涉及的可交易的碳汇额度和交易价格,需要获得国家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各省(区、市)作为项目参与方可以就上述问题与发达国家企业及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意向性探讨,但无权就项目实施形式、碳汇交易量、交易价格等做出最终决定。
第实施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政策性。目前我国广西与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合作开展的项目已成为全球第一个CDM再造林碳汇项目,为我国开展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奠定了良好基础。今后,各地在开展此类项目合作时,包括向外发布项目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审定或备案。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将积极协助各地进行项目准备和申报,并提供咨询及相关服务。
林业碳汇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随着全球气候逐步变暖,国际上对此日益重视。其中,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吸收并固定CO2的碳汇功能,因此林业活动成为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手段。《京都协议书》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工业化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活动所获得的减排增汇来抵偿其承诺的减限排指标。
中国政府于2001年启动了全球碳汇项目,对开展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及其相关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2004年国家碳汇管理办公室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四川、山西、辽宁启动了林业碳汇试点项目,其中广西、内蒙、云南这三个碳汇项目总的吸收量将达到118.3万吨CO2。
根据全国生态建设规划:到2020年,全国年均造林育林面积500万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增加到23%,森林蓄积量达到140亿立方米,森林碳汇能力进一步提高;到2050年,比2020年净增森林面积470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我国森林固碳能力将随着森林面积的增加大大增强。
具体内容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林业碳汇产业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国际林业碳汇项目案例
普朗特(Plantar)项目
大西洋森林保护和恢复项目
中国林业碳汇项目案例
广西林业碳汇项目
内蒙古林业碳汇项目
云南林业碳汇项目
山西林业碳汇项目
辽宁林业碳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