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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发工资、996工作制?别这样做了!小心被告

2018-03-02 20:41    

日前,据成都商报报道,成都一名程序员在求职时频遭拒绝,只因之前供职的公司在离职证明中载明“该员工在未完成项目时因个人原因离职”。律师称,这种做法已构成侵权,将给公司带来诉讼风险。

公司经营靠人,员工伴随着创业的全过程。此前,成都商报为您剖析了创业公司在注册时的风险和运营过程中的股权纠葛,本篇将详叙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吸引和留住员工,又该如何好聚好散避免诉争,以法律的视角为创业公司提供一份用工指南。

图文无关

关键词:劳动关系

成都商报:创业公司在注册登记之前,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筹办时可能就会招聘一批人员,这批职工在法律上该怎么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授史际春:在出资人或者举办者没有变更的情形下,公司在成立之后要对和员工在成立前订立的合同负责。如果在合同未完全履行时换了人,又或者公司没有成立,那么原先的举办者或者出资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员工是以将要成立公司为由招进来的,即使公司处于准备阶段、尚未注册,在事后追认时,员工和公司之间也已经可以构成劳动关系,公司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筹办的公司没有最终成立,那么员工与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筹办负责人作为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商报:创业公司的创始人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史际春:如果老板除了出资,不担任董事长以外的任何职务的话,那就无法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出资关系和劳动关系也可以在同一个人身上并存,通常创始人还会担任总经理或其他职务,或者参与公司日常运营,为公司提供劳动,那就既是出资关系又是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上和一般的员工没有区别。

成都商报:创业公司给予期权激励或者股权激励,员工是否就一定享有股东权利了?

史际春:许多公司会给员工期权激励,这时员工依然按劳动关系承担权利和义务,因为这些许诺的股权是按照劳动报酬来发的。但如果公司给员工发的不是期权,而是股权,并且数量较多,这样的话员工同时也是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公司需要通知这些员工参与股东大会等。

成都商报:创业公司在招聘员工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史际春:要注意防范就业歧视风险,但是也没必要刻意闪烁其词,而应该尽可能地在招聘启事里写清楚用工标准和要求。公司还是要讲究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后面还是会出问题,毕竟是要长久相处的。劳动合同里也要务必写清楚对员工的要求、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等,避免信息不对称,在开始的时候就做好功课防范法律风险。

关键词:劳动合同

成都商报:如果公司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能面临哪些隐患?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郑文睿: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就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支付到自用工之日起12个月为止。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2个月,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索要双倍工资的案件。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两次书面通知”,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第一次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还应当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发出这两次书面通知,企业可免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隐患。

成都商报:由于公司规模较小,没有专业财务人员,而采用“个人账户”“支付宝”等方式灵活、机动地向员工支付工资,有无风险?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文博:公司通过个人账户(包括以个人名义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进行有关公司的交易,对公司长远经营来讲,存在较大风险。一是造成公司财务混乱,无法区别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的关系,可能会出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从而导致股东或相关人员个人承担公司债务的后果,也可能面临是否有抽逃公司资产的嫌疑。二是从税务上讲,税务机关可能因此怀疑公司有偷逃税务等方面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税务进行核查,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三是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对于公司今后引进投资或进行股权交易、上市交易等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建议小规模的公司可以聘请代理记账公司或财务公司,代为办理有关财务事项。

关键词:员工管理

成都商报:有些互联网公司被曝出实行"996"的工作制度,一天工作12小时,一周工作6天,这样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九: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的。具体来说,我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而对于不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公司,《劳动法》也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996"工作制度的规定,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成都商报:如果公司推行“弹性工作时间”,是否还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欧阳九:一般来说弹性工作制有不同的形式,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有两种规定:一是安排相应的补休后,不支付加班工资;二是不安排补休,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对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成都商报:如果公司为了规避“员工未休年假需支付三倍年休假工资的情况”,强制员工休年假是否违法?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蒋开剑: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需要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年假应根据员工的个人意愿,强制要求员工休年假不符合法律规定。

成都商报:有的初创公司为了吸引核心技术员工加入,经常会许诺给员工股权作为激励。公司应如何正确运用此种激励手段?

邓文博:初创公司一般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授予核心员工一定股权的方式对员工进行激励,以达到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趋同的目的。当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还可以用股份进行激励,这与股权激励较为类似。但上市公司的期权(或者说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有其他相应的规定(如证监会、交易所等),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设置员工激励措施。

作为一个创业型公司,考虑到后期可能引入风险投资等可能性,公司股权结构不宜太分散,若授予多名核心员工股权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分散,决策体系出现不可控的风险。因此,建议可以通过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一般可以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由核心员工加入该平台,通过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这样即可以确保股权激励,又能避免股权结构分散,同时减少对公司决策层面的影响。

成都商报:如果一名女性员工,上班没多久就怀孕了,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她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工资应如何计算?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知,女性员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不论其是否为新入职员工,公司都不得予以辞退,原工资待遇也不能降低。此外,如果公司依法为女职工购买了社保,其中包含的生育险相当于补齐了公司对她工资的支出。

但现实中,常有案例表明有些企业的操作并不规范,在女员工生育期间,通过扣除奖金、津贴、补贴后,仅仅支付所谓的“基本工资”而已。如果员工就此起诉公司的话,公司将会卷入诉讼,遭受讼累,所以建议创业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此类问题。[ 编辑: 钟尚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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