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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骑电瓶车摔入渠沟后“猝死”,保险公司被法院判赔5.1万

2018-03-02 10:19    

扬子晚报网11月2日讯(通讯员 李丽 谭逸馨 记者 于英杰)苏州67岁的王老太骑电动车回家时不慎跌入渠沟,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老太生前投保了家庭人身意外伤害险,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此,王老太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常熟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定保险公司赔偿5.1万元。

2016年12月15日晚上7点多,王老太独自骑电瓶三轮车回家,途中不慎连人带车翻至渠沟内,被途经的居民救起。当夜,王老太家人将她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病历记载初步诊断为“猝死”。王老太家人为她办完丧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王老太病历诊断为“猝死”,不该承担责任。王老太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原来,事发前王老太所在村委会作为投保人,王老太一户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意外身故的丧葬补贴为1000元/人,年龄超过70周岁意外身故500元/人;意外身故伤残补贴为5万/人;累计赔偿10万/户;意外住院津贴为100元/天(累计给付20天)。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造成王老太死亡的事故原因不明,原告未提供尸检报告,急诊病历载明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并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范畴,不属于涉案险种的保险责任,不予理赔。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太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急救病历上初步诊断虽载明是猝死,但医生表示猝死指突然死亡,仅为初步判断,并不排除是意外导致或因自身疾病导致,并不作为王老太死亡原因的最终判断。根据证人证言,王老太事发当天并无异常,翻车摔倒至渠沟几小时后死亡,并不能认定因疾病导致的猝死,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依据不足,不能证明王老太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老太家属保险金、丧葬补贴合计5.1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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