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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擅自转院致患脑梗保安爸爸死亡 两少年告公司要赔偿

2018-03-02 01:11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43岁的保安徐某急性脑梗后死亡,认为保安公司擅自将其转院延误治疗,导致惨剧发生,徐某的两个儿子将北京都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6万余元。

11月2日上午,北京通州法院张家湾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原告出具医院的诊断书中显示,徐某当时很危险,根本不应该转院,出院通知书上签字是公司领导签字的,而且“转院用的车竟然是出租车,没有使用救护车,路上没有一点救护措施。”原告代理人称。被告方则表示,出院是死者自己提出的,并找来死者同事出庭作证。该案未当庭宣判。

原告:保安公司擅自办理出院 导致父亲死亡

该案的原告是17岁的哥哥小岩和13岁的弟弟小南(化名),俩人是该案死者徐某的孩子,小岩现在上高二,小南上初三。

上午9点半,在通州法院张家湾大法庭,坐在原告席上的只有代理人,因为要上学,哥俩都没有来。

原告诉称,2016年2月24日至6月25日,徐某在被告北京都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工作。2016年6月25日凌晨3点51分,被告称徐某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被被告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急诊室就医,经诊断为急性脑梗,病情严重,并送入抢救室抢救,医院出具病危通知。当日下午14时20分,被告不顾徐某病情危重,在医院未同意转院的情况下,自行将徐某从医院转走,并送至河北省涞源县医院。次日,因徐某未能得到及时治疗,病情恶化死亡。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徐某在转院时神志不清,无法在出院通知上签字。被告保安公司为徐某从大兴人民医院办理出院后,将其先行送至宿舍,后因其病情严重在没有救护车护理的情况下,仅用普通面包车将其送至老家的县级医院,在未得到及时治疗及长途颠簸后,徐某因病情恶化死亡。

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61997元。

被告:徐某系因饮酒诱发急性脑梗 应自己担责

被告保安公司强调,徐某系因饮酒诱发急性脑梗,其自身对损失亦应承担责任。保安公司已经及时将其送至大兴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出院是徐某自己的决定,他想要降低医疗费用,出院通知书上有徐某本人的手印。

被告称,本案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为其母王某。保安公司表示,徐某生病后已经及时与王某取得电话联系,但王某表示二人已经离婚,徐某的生死与其无关。此次诉讼,是因为王某觉得有利可图故而以徐某幼子的名义提起诉讼。

此外,被告表示,事故发生时为凌晨2点,且为周六、周日的休息时间,非工作时间,因此被告无责;在整个事件中,被告无过错,被告也不是适格主体。

“原告称被告强行将徐某强制出院,导致死亡这个说法与事实不符。”被告方指出,徐某明知自己有陈旧性脑梗塞,还在发病前几个小时饮酒是导致病情复发、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这点上从徐某的病历上可以看出。

其次,徐某转院时,本人意识清醒,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决定要转回老家治疗的,不存在强行转院,结合大兴医院病历记载,徐某在治疗及转院期间无意识丧失,且在办理转院手续时,医生也明确告诉其转院的风险,同时在手写病例记载了转院时徐某的病情及精神状态,明确显示徐某本人意识状态清醒,本人要求转院,且在该手写病例上,由徐某本人签字确认。对于徐某死亡原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而只是肆意推断。

“在徐某死亡这件事上,被告无任何过错,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转院不是我们提出的,是死者本人要求的,因为死者家庭困难,我们可以给一些补偿,但仅仅是补偿,不是因为有过错导致的赔偿,这个性质不同的。”代理人称。

图为庭审现场,证人出庭作证。摄/记者 洪雪

同事说法互相矛盾

田某和徐某是同事,跟徐某住在同一个宿舍,今天他出庭作证。

“当时我起床上厕所,看到徐某不对劲,我赶紧过去问怎么了,徐某说难受,我一看他犯病了,我就把公司领导仇某叫来了。”苏某说,后来他们几个人就把徐某送到了医院,“当时出院是徐某自己要求的,他说在老家有医保,想回家治病,当时我们就把徐某带回公司了,徐某拿了衣服等东西后,我就打了一辆黑出租车把徐某送回了老家。”苏某说。

对此说法,原告方不认可,“证人是被告的员工,至今还在公司,因此跟原告有利害关系,他的证言我们不认可”。

为此,原告出具了一份河北警方处获取的笔录,笔录内容为徐某的同事,也是同乡王某在警方做的笔录,在笔录中,王某表示,“徐某平时就喝酒抽烟,徐某平时将白酒倒入矿泉水瓶中,放在枕头边,事发当天上班时,徐某就表示不舒服,自己还买了药吃了,下班回到宿舍后一直躺着,晚饭也没吃。凌晨发现徐某犯病,王某跟着一起将徐某送到大兴医院,当时徐某意识清楚,但是已经说不出话了,到了医院检查时,医生问我们徐某是不是喝酒了,我们闻着徐某身上的酒味很大,应该是喝酒了。”

对于出院到底是谁提出的,在笔录中王某表示,“经过治疗,第二天下午4点,输完液后徐某的精神状态稍微强了点,属于半清醒状态,但是还说不了话,走路一条腿有劲,一条腿没劲,老板仇某做主,让我们几个保安把徐某拉回保安公司了,出院手续是老板仇某办理的。当时徐某属于半清醒状态,跟他说什么他能懂,但是说不了话,手也动不了,当时是我抓着徐某的手在病例上签的字,医生说签得不行,写得不像,还是按手印吧,然后老板又在上边签了字,徐某的手印我不记得是谁抓着徐某的手按的。”

对于王某的证言,被告保安公司不认可,“他们是老乡,他说的不是事实。”代理人表示。

在庭审最后,原告表示同意调解,但最低赔偿金额不能少于30万元,被告方也表示愿意调解,但代理人表示需要回去请示保安公司后才能决定。

法官表示调解将于庭审后进行。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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