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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说:积极打造生态检察模式 全力守护美丽兴安

2018-02-28 02:28    

兴安盟地处大兴安岭腹地,是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兴安盟检察机关始终把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积极打造“法律监督+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 ——“三位一体”的“兴安生态检察模式”,为全盟绿色发展提供更加精准、高效、有力的法治保障。 01

积极履行检察职能

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

坚持以执法办案为工作中心,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建立案件优先快速办理机制,严格把握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力度。

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依法及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引导收集完善证据。2014年以来,共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64件。坚持依法不捕不诉,对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或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81人,对犯罪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的,作出不起诉6人,确保办案质效。

强化生态环境诉讼监督

坚持以大专项带动小专项,着力构建“1+2”专项监督一体两翼工作格局。

2014年以来,牵头与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开展了多项监督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打击非法开垦草原刑事犯罪专项监督活动受到了高检院和自治区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工作做法在全区推广。

全盟检察机关坚持监督前置、关口前移,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2件2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51件48人,有效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

预防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

坚持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背后隐藏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作为查办重点,2014年以来,共查办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7件63人,其中,查办贪污贿赂案件26件38人,渎职案件11件2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1.24万元。

同时,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深入开展预防犯罪分析、预防调查,开展预防讲座,利用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相关单位健全制度,达到了“办理一起案件、警示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02

延伸法律监督

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创新

构建生态保护工作大格局

当好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参谋助手,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理提供决策参考。

2014年,分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全盟草原环境破坏问题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形成《关于打击非法开垦草原犯罪的调研报告》,运用大量详实的数据和案例,客观分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现状,分析原因,提出保护措施和建议,得到盟委、行署的高度重视。

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打击犯罪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发挥典型教育引导作用。

阿尔山市检察院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近年来全市涉及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现象较为突出,通过对公安机关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案件质量和打击效果。批准逮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10件1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4件44人。

阿尔山市检察院干警向游客宣传生态检察工作

注重从制度层面提升服务保障生态建设的司法保护水平。

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盟旅游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全盟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提供政策指引和方法路径。

检察建议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全盟检察机关在针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漏洞,提出检察建议39件,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机制的健全完善。

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向市森林公安局提出“应严厉打击非法捕捉、猎杀候鸟的行为,对野生鸟类进行有效保护”的检察建议,被采纳,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保护候鸟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效果。

推进“两法衔接”,形成执法司法合力

建立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专项衔接机制

与盟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水利局专门组织召开工作联系会,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协作,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达成共识。建立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信息通报等制度,定期召开“两法衔接”座谈会,及时解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的问题。

完善打击非法开垦草原犯罪衔接机制

全盟检察机关着力推动建立草原执法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草原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分院与盟公安局、盟农牧业局共同制定《打击非法开垦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这是全盟首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范性文件,为准确有效地打击非法开垦草原违法犯罪提供了制度保障。

建立与森林公安机关常态化联系机制

2016年,分院联合盟公安局、盟林业局联合组织开展对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立而不侦、久侦不结以及应当报请逮捕而不报请逮捕、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办案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对森林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长效机制。

规范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犯罪量刑工作

推动出台全盟统一的《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量刑参考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基准刑,统一了量刑起点、量刑幅度、罚金刑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了量刑标准,实现量刑均衡。

营造生态检察工作舆论氛围

注重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微博微信为依托,以农村牧区为主阵地,重点宣传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成效和典型案例。

各旗县市检察院深入牧区开展“送法下乡”活动,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03

积极推行“补植复绿”

探索完善生态修复模式

全盟检察机关坚持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并重、打击犯罪和生态修复并举,共办理“补植复绿”案件20余件,恢复草原、林地4300余亩,切实将环境资源破坏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健全生态修复机制

分院在总结生态修复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牵头起草并联合盟法院、盟公安局和盟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生态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主要方式、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促进了生态修复工作的规范化。

创新生态修复形式

推广运用“补植复绿”工作理念,推行替代性生态修复实践,在办理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开垦草原等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工作。在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同时,力争恢复被毁森林,督促违法占用林地、滥砍滥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在涉案地点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坚持生态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根据案件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修复环境、赔偿损失,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赔偿、防止损失扩大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惩处,仍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植被的,依法严处。分院在办理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上诉一案中,考虑上诉人张某某案发后已将植被恢复,社会危害性较小,支持了上诉人提出的判处缓刑的请求,并得到了中院的采纳。 04

强化环境资源保护

对策建议

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惩防力度

深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严肃查处环境监管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犯罪,促进环境资源领域依法行政。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研究制定重点环境保护领域司法量刑参考,统一量刑尺度,加大打击力度和威慑。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和风险点,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建议,促进生态保护源头治理。

进一步推进“两法衔接”平台建设

健全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议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努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上传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监督,实现无缝衔接。建立情报信息研判、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形成执法司法合力。把衔接配合机制纵向延伸,依托派驻检察室、乡镇派出所、信访室、村委会作为前沿阵地,拓宽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信息收集渠道,形成打击犯罪的层级网络。

探索建立“捕、诉、监、防”一体化生态检察模式

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建立全盟两级检察机关专业化生态检察业务机构,力争实现2018年机构全覆盖。有效整合办案资源,改变以往分散式办理为集约化办理,实现检察机关内部部门间有效协作配合向办案职能有效整合转变,促进生态检察一体化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探索建立驻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检察联络室,延伸监督触角,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提高监督水平。

进一步落实生态资源领域修复机制

引入从业禁止制度,增加违法犯罪成本,督促生态修复义务得到切实完全履行。将生态修复工作与社区矫正有机结合,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非监禁刑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表现考核的重要依据,实现既教育违法犯罪人员又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的工作目的。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专项基金,通过政府拨付、社会捐赠、致害人缴纳等渠道募集资金,用于环境资源损害修复、生态系统一般性养护等目的

加强生态文明和生态检察工作的宣传

结合广播、电视、报纸、展板等传统宣传方式和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形式建立适合各年龄层次、辐射社会各界的宣传教育平台。增强宣传针对性,从源头上减少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发生。深入开展生态文明、生态检察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部队、进学校、进农村“六进”活动,积极营造崇尚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根据兴安盟检察分院检察长韩彧署名文章整理)

【编辑 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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