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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国外普遍推行“县管市” 的地方政府模式

2018-02-27 18:25    

“县管市”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是较为固定的行政区划模式。根据各国情况不同“县”在国内行政层级的设置也有所区别:

有的以县为第一级行政区划;有的以县为二级行政区划;有的国家县—市之间存在实实在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有的国家的县—市之间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以下以日本和美国为例,对国外“县管市”模式分别加以介绍。

一、日本地方行政——县管市,两级存在隶属关系

日本由于其国土面积较小,行政区划层级、数量都较少。“县管市”模式在符合日本基本国情与需要的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古代行政区划体制,与西方发达国家行政管理的影响,融合了中国中央集权与西方地方自治的特点。

日本现行行政区划层次只有两级,第一级为都、道、府、县,第二级为市、町、村,两级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到2010年底,日本全国共有1个都(东京都)、1个道(北海道)、2个府(大阪府、京都府)、43个县、786个市、757个町、184个村;还有一部分被称为“特别地方自治体”,即特别市、特别区等。

二、日本的市依据县下放权限多寡分为四种

在日本,“市”依据都道府县下放权限多寡不同,可以分为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和普通市等四类。

1、政令指定都市

一般是人口超过50万并且具备较强经济能力和地位的“主要都市”,经过一定认定程序而确定的,但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目前一般政令指定市人口都在100万以上。

政令指定都市拥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权力,但法律上仍隶属于上级道、府、县的管辖。

2、中核市

中核市从1996年开始设立。相比普通市和特例市,都府道县下放更多的管理权限给中核市,但少于政令指定都市。

设立中核市要求城市人口超过30万人,并经市议会及所属都道府县议会之议决。

3、特例市

日本的特例市是根据1999年修改的《地方自治法》开始设立的,其职能权限介于中核市与普通市之间,即比普通市多了批准开发项目、指定限制噪音区域和监管停车场的权限。

设立条件为人口20万人以上,并经市议会及所属都道府县议会之议决。

4、普通市

按照日本《地方自治法》的规定,人口在5万人以上并且市区户数和工商业人口均占60%以上的地区可以设“市”。

实际上,日本政府为了推动町村合并,曾两次规定3万人以上也可设市的“特例”,因而现有的670个市中有不少是5万人以下的。

三、美国三级地方行政——州、县、市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由50个州作为成员组成。州可以被视为美国行政区划的第一层级。

州以下设县,县纯粹是州政府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行政单位。县政府充当州政府的代理机构,对境内的市、镇、乡、和居民行使州所委托的责任和权力。

美国共有3042个县,覆盖了美国89.7%的领土和89.6%人口。在县之下设市、乡、镇、村及其他基层政区。

四、美国县虽然比市“大”,但两者没有隶属关系

市是一种规模较大的市政自治体,一般分布在县的辖区内。不同于日本,虽然县政府在美国多被认为是州设立并担当其代理人,但对于县境内的市,县政府并无太多管理的权限。

县虽然比市“大”,但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所执行的法律功能也不一样。比如,县政府一般管理水源、污水和公共电力等,而市政府管理工商登记、婚姻等。

因此,在美国,一般的“市”被设置在某个县的范围内,但是并不由县对其进行管理。

五、 “市管县”模式强调中心城市的发展

在“市管县”模式中,“市”一般为某区域内唯一的中心城市。由中心城市管理周边城市、城镇与农村地区,无疑是在强调中心城市主体地位。

又由于中心城市的确立,本就由其区域内比较优势地位决定,加上管理者地位带来的行政优势,对于中心城市的发展更是增加动力。

“市管县”模式在特殊时期体现其集约化价值。确立中心城市地位,能够有效聚集生产力与生产资料,发展集约经济;(靠吸周边县的血养肥自己)中心城市得益于本身条件和行政优势,能够优先于之外的县域、小城镇经济发展。

六、“县管市”模式强调城市与农村统一协调发展

而“县管市”模式下,“县”被作为行政区域的概念,“市”则被视为单一的“城市”或者“城镇”概念,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并保持有较高比例工商业的聚居地。

一个县的辖区内可能有多个“市”的存在,这样一种管理模式更多的是强调城市、城镇与农村的统一协调发展,也即是城乡一体化发展。

“市管县”与“县管市”分别体现了城市化与逆城市化的趋势,以及城市化过程与后城市化过程的制度价值。

七、“县管市”多以地方自治为要件

“市管县”模式下,市和县都是一级行政单位,是国家权力的延伸,更多地体现了一种较强的上下级关系,市政府对县级政府一般能够进行强力的行政干预,两者法律地位处于不对等的状态。

而“县管市”多以地方自治为要件,县与市可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如美国;也可能存在着隶属关系,如日本。

但它们的管理面通常不重合:县政府管理的县域事务,作为城市管理者的市政府不能干预;而作为城市管理者的市政府其权限也仅限于该城市范围内,并不得与其他管理主体权力冲突。

城市在“县管市”模式下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自治体,由境内居民组成,其政府由居民选出并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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