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小王接到一笔订单,他像往常一样按照顾客要求将货物打包,然后委托物流公司运送。可是过了不久,小王接到了收货人电话,说是东西少了5件……
小王确信自己这边没问题,于是立即联系了物流公司。但物流公司却称收货人已经收货,并且在货运清单上签字确认了,物流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听完小王气得不行,便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可判决结果却让他大吃一惊。法院并没有支持小王的诉求,物流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告诉小王,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运输合同中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按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
本案中,货物运单上未约定检验期限,收货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验收。但因为货物数量的检验,是不需要借助任何专业知识就能识别的,结合双方提货凭证相关内容可以认定货物数量的检验应该当场进行。物流公司按小王的要求将货物运送给了收货人,收货人也在“收货人验收后签字”处签字确认了,在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物流公司遗失或扣留货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物流公司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也无法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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