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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男子写借条因为没做这事 7 万多借款拿不回 !

2018-02-18 09:12    

颜志宏、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萍乡人叶某手持 7 万多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因无法证明自己的债权人资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叶某起诉。11 月 1 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宣告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来早在 1998 年,原告叶某、被告李某与案外人胡某一起合伙经营电瓷业务,但到 2000 年底时,三人不再合伙经营。合伙经营期间,李某写了多张借条,其中还在借条上写明了出差、货款等内容,但是并未在借条上写明是向原告叶某借款。2017 年,叶某拿着 30 余张借条将李某告到了法院。被告李某辩称这些钱本来就是与原告做生意的差旅费、货款等,当时合伙生意尚未结算。

而原告叶某持有的 34 张借条中有 1 份借条的出借人为案外人胡某,其中 13 份借条注明了用于支付运输费、货款和出差、投标等内容,印证双方之间存在非借贷法律关系,其他借条均没有写明债权人,且借条的落款时间与原、被告合伙经营时间基本吻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始终无法证明其具有债权人资格。安源区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提醒,发生借贷关系时,借条内容应尽量详实,注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方式、借款金额等基本内容。在该案中,叶某作为借条的持有人,在对方提出持有人非债权人时,如借条持有人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债权人身份,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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