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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供图纸等施工资料也不能证明发包方持有申请造价鉴定不准许

2018-02-13 17:13    

一、案例索引

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与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2250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审判长为曾宏伟。

二、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朱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法律关系:石化公司分包给金鼎公司,金鼎公司分包给朱台公司。金鼎公司与凤鑫公司亦存在分包关系。即石化公司分包给朱台公司的工程,有一部分系凤鑫公司公司完成的。

争议的焦点:原审未准许朱台公司造价鉴定申请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朱台公司在与金鼎公司就与本案同一事实进行诉讼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2433号案件中,因不能提供施工签证和图纸而终止工程造价审计。在本案中,朱台公司既未提供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纸、签证单等施工资料,亦无证据证明这些资料由金鼎公司和石化公司持有,在此情况下本案并无鉴定依据,原审法院未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妥。

四、启示与总结

我们要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不能提供图纸等施工资料也不能证明发包方持有申请造价鉴定不准许。其实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洽的,除了案涉管道工程是隐蔽工程,否则即便没有图纸通过现场勘察也是可以确定工程量和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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