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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民行部门成功抗诉一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8-02-11 01:53    

近日,我院民行部门成功抗诉一起市检察院交办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申请监督人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诉郁伟成挂靠的四川华海建设集团公司案以胜诉告终。此案中,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夺底220KV变电站#2主变及SVC扩建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由四川华海建设集团公司承建,合同总价为4947000元人民币。但该工程后来实际由第三人郁伟成借用四川华海建设集团公司资质承建,并通过竣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为加快工程进度,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曾先后向郁伟成挂靠的四川华海建设集团公司账户预支工程款共计6348669元人民币,相比合同金额多支付了1401669元。工程完工后,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向郁伟成提出返还要求被拒,随后诉至法院。据此,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郁伟成向山西供电公司返还工程款1401669元;郁伟成向山西供电公司提供金额为4947000元的工程款发票;四川华海集团公司与郁伟成承担共同责任。郁伟成不服一审判决,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二审判决:撤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驳回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不服二审判决请求再审,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的再审申请。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不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驳回裁定,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我院办理。2016年10月10日,我院民行部门依法启动监督程序,通过调阅一、二审卷宗,并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证据后认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拉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2017年1月9日,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17年5月10日,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随后指令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7年9月28日,我院民行部门两名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发表出庭意见。2017年10月25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2014)拉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并判令郁伟成向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返还工程款1401668元。此案的成功抗诉,是我院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民行干警过硬素质和敬业精神的现实反映,不仅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权威,更是以实际的法律监督成果践行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追求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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