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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郎永淳醉驾案引发的思考・“醉酒驾驶”犯罪的实务认定经验

2018-02-05 11:23    

文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

前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郎永淳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做出判决,认定其构成犯罪,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醉酒驾驶”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危险驾驶罪的争议和思考。

“醉驾”自从2011年入罪以来,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之一。 “醉驾”入刑的这六年来,确实取得了实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渐深入人心。但仍然有不少人抱着侥幸的心态,以身试法,最终也受了法律的严惩。在笔者今年办理的几起“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有公务员、企业家、还有普通民众,在会见交流过程中,他们无一不后悔莫及,因为几杯酒断送自己的前途发展,甚至后面还面临着牢狱之灾,非常值得惋惜。

笔者结合实际办理醉驾案件的经验和认识,简要谈一些辩护思路和经验。

一、“醉驾”的刑事法律依据:

1、刑法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该《意见》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从上文看出,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条规定很简单,以致于有很多律师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非常好办,法律规定简单,辩护余地少。其实不然,我们认为刑事案件没有简单案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会涉及到案卷、证据规范、法律依据、法律争议、与公安、检察官、法官的沟通等等,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醉驾”犯罪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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