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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下无子,嫁出去的闺女和侄子谁更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8-02-03 23:21    

案例:山西省阳泉市张女士私信小编反映:她没有兄弟姐妹,父亲早逝,家中有5亩自留地一直由母亲耕种,她于10余年前嫁到外村,户口已经迁走,母亲因病两年前丧失劳动能力,土地由自己的堂弟也就是父亲的侄子代为耕种,但他的母亲病重不能自理的两年间,都是由她来照管,吃药看病也花了不少钱,而她的堂弟不但对母亲的病痛疾苦不管不问,而且没给一分钱的土地转让使用费。今年3月份,母亲病重去世,但土地仍由堂弟耕种,村委会也没有收回的意向。张女士问能不能从其堂弟手中要回土地的耕种权?

分析:这是一起广大农村地区常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实际上,这看似平常的问题中,包含了土地政策、继承法规、伦理道德、村风民俗等诸多方面。

从土地政策上讲,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和集体,不在个人。《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张女士母亲所耕种的5亩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所在村集体所有,其母亲只拥有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我们先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继承。《继承法》第四条是这么说的,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农业法》第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此来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

但在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因婚嫁户口迁移出去,那她已经不再是这个村集体的一员了。因此,她主张从其堂弟手中要回土地的耕种权,法规政策上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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