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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停车费与保安动手 李沧法院判车主担责七成

2018-06-30 05:52    

民主与法制网青岛讯 因为停车费的问题,车主王先生甲与保安王先生乙发生了争执,保安受伤。保安人员将车主起诉至法院。最终,李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车主需担责七成。

李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青岛市李沧区和达和城小区物业保安,2016年2月22日20时许,在该小区南门,原告与被告因停车超时收费问题发生纠纷,相互殴打。被告先动手打了原告头部一拳,后原告打了被告右脸一拳。

李沧法院经过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原、被告均系成年人,于社会交往中本应互相理解、相互包容,即使遇到矛盾纠纷也应冷静对待、妥善处置,避免矛盾激化,不应一言不和就动手打人。本案之纠纷虽事出有因,但被告确系先动手伤人,且相较之下,原告伤情较重,故对本案之损害后果,被告应负主要过错责任。但原告反应过度并动手反击的行为推动矛盾升级,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也应对本案之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故对本次纠纷所引发的损害后果及合理损失,应当由原告王显宽承担30%的责任,被告王本海承担70%的责任为宜。

原告因本次纠纷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74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以上各项共计17856.6元,被告王本海应承担其中的70%即12499.6元。

最终,李沧法院判决被告王本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显宽各项损失人民币12499.6元。

编辑: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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