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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曙光律所代理一起C1本开A2车肇事获保险赔偿

2018-01-14 13:50    

曲阳法律网(陈少勇)近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代理的一起肇事司机持C1本开A2车肇事、且车辆漏检而判保险公司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偏关县人民法院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受害人损失近20万元。那么,准驾车型不符出事故且车辆漏检保险公司为何被判赔偿?

2016年6月27日,保定市庞某驾驶大货车在山西省偏关县境内,与大同市杜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致庞某摔落车下被大货车碾压身亡。后经警方责任认定为庞某负主要责任,杜某负次要责任。杜某在大地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

因就赔偿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是故庞某家人将杜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2016年9月20日,偏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辨称杜某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且肇事大货车漏检,并出具了有杜某签字的投保单,据此不同意理赔。

杜某辨称,其签字并非在投保之日,系在事故发生后。所以,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而后,为了查清事实,偏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驱车到投保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证实了投保单上杜某的签名系事故发生后找保险公司理赔时补签。

2017年1月9日,偏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庞某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2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根据规定,肇事司机明知持C1本开A2大货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禁止性规定,且肇事车辆漏检。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单上加黑加粗提示,应视为已尽到告知义务。故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承担商业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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