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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期:面对检察官,犯罪嫌疑人的这翻供水平有点low

2018-01-14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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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汤某某、何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张子扬在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简介

张子扬,男,1986年生,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2011年进入该院,共审查起诉刑事案件300余件,先后获第七届江苏省优秀公诉人、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技能大赛法律文书写作比赛一等奖、无锡市十佳公诉文书奖等多项荣誉,并记个人三等功2次。

起诉书认定

2017

01.06

被告人汤某某先后2次卖给被告人何某某毒品5包共12.4克,得款2900元,后何某某将4包毒品共计2.4克贩卖给陆某,得款1000元。

2017

01.19

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状物1包,净重8.6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7

01.20

汤某某被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状物7包,净重38.5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两人均涉嫌贩卖毒品罪。

“我卖给何某某的不是冰毒,是冰糖。”公诉人张子扬宣读起诉书后,汤某某为自己辩解。

Q1

面对被告人翻供,张子扬不慌不忙:“2017年1月6日下午,何某某到你家,你们有没有一起吸毒?毒品由谁提供?”

我们在一起吸毒了,毒品是我拿出来的。

Q2

“那你如何解释何某某通过微信三次转账给你共计2300元?”

那不是卖毒品的钱,是何某某欠我的钱和两瓶五粮液的钱。

Q3

“但何某某说五粮液是你送给他当他孩子满月酒的份子钱,近期他也没向你借钱。”

汤某某陷入沉默。

之后讯问何某某时,公诉人问了相同的问题。何某某供述,他与汤某某一起在汤家吸毒,毒品是从汤某某给其的12.4克中取出来的。

何某某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及汤、何二人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两人交易的物品系冰毒而不是所谓的“冰糖”。

法庭辩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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