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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2018-01-14 11:59    

为响应国家“三去一补一降”战略,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去库存,自2015年以来,我市相继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施方案》(衡金管委字〔2015〕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暂行规定》(衡金管委字〔2015〕3号)等一系列政策。实施两年来,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已接近90%,已显资金流动性紧张,为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健康有序发展,保证资金安全,经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上述政策作适当调整。

一、支持两年内购房贷款

职工在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

二、支持首套(次)自住住房贷款,限制二套(次)自住住房贷款,禁止三套(次)及以上自住住房贷款

职工首套(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20%;

职工二套(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30%,贷款利率上浮10%;

禁止职工三套(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停止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1、子女为父母购房或父母为子女购房贷款

2、子女和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为父母或子女购房

四、此前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五、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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