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读者李先生的咨询,他之前看好了一套二手房,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交了定金,产权证上写的是张女士的名字,但张女士丈夫知晓后不同意按此价格出售,主张合同无效,想要了解一下这种情况如何维权。
为此我们咨询里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张宇律师,律师解答如下。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女士的丈夫主张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交易不能继续,李先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可向张女士主张违约责任,《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李先生有权要求房主双倍返还定金。
提示: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要查明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等,避免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错失购买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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