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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婚前房产,重新买房时,登记两人名字,离婚时,会平均分吗?

2018-05-04 04:45    

当下社会存在着一种“两高”现象:房价高与离婚率高,高房价导致相当一部分家庭因为省钱还房贷,使婚姻生活的质量严重下降,甚至引发矛盾冲突,最后走到了离婚的地步。如果婚后一方将婚前的房产出售,重新购买新房,房产证上写两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呢?

根据司法案例,2012年3月,小明与小美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彼此印象很好,交往半年后,两人决定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与小明的父母住在一起,小明将婚前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用于出租。在婚后生活中,工作的压力、生活习惯的差异,使两人陷入无休止的争吵之中。2013年10月,两人生下一个漂亮的女儿后,小美经常抱怨房子太小,要求小明将出租的房子卖掉,重新换一个大一点的房子,并在房产证上写上两人的名字。小明与小美搬进新房子后,夫妻关系依然没有改善,2015年5月,两人一致同意离婚,但是在房产分割上互不让步。小明认为,买房子支付的130万元,主要来自出售自己婚前房产以及获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小美的实际出资只有10万元,因此,不同意平均分割;小美认为,房子是在婚后购买,并且房产证上写有双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为此,双方起诉到法院。对于双方争议的房产,离婚时应当是一人一半吗?

仙人球提示,双方争议的房产,从大部分的司法案例看,通常不会平均分割;在本案例中,最终法院判决房子75%的产权归小明,25%的产权归小美。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结合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购置房产的出资情况,在具体分割时可以有所差别;夫妻一方的财产不会因为两人结婚而自动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破产安置费用,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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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中,小明出售婚前房产获得的价款,属于个人财产;在两人没有约定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小明获得的破产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争议的房产,小明的实际出资要远远大于小美,因此,法院会根据双方各自对取得房产贡献的大小、产权的登记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分割比例,除非双方出资的金额相当,否则一般不会平均分割房产。

小仙建议,夫妻之间如果过于在乎物质利益,婚姻通常无法长久。其实,两个人构筑幸福美满的生活,最重要的或许不是房子,而是铭刻在彼此心中那份深深的爱。

法律小常识:

关于使用一方婚前的财产在婚后重新购买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从目前大部分的司法案例看,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原则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法院会根据双方各自对取得房产贡献的大小、产权的登记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确定一个合理的分割比例,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如本案例中的处理方式。

二是将一方出售婚前房产的价款或者使用的婚前个人存款,从房产市价中扣除后,再平均分割,并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如果是贷款买房的,还应当扣除尚未到期的贷款余额。

以上两种处理原则,通常适用于双方买房时出资比例差异比较大的情况。

三是根据房产目前的市场价格,进行平均分割,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该种处理原则,通常适用于双方结婚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长的情形。

法条检索: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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