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由于各城市限购政策的出台,导致一部分人没有资格买房,再加上一部分人因为信贷或者资金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不方面以自己的名义买房,从而产生了众多借名买房的现象。
【案情介绍】2015年5月份,甲计划买房,但其受政策影响,没有购房资格,故找到有购房资格的乙让其代为买房,双方因此签订合同约定:乙代甲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费用由甲支付,房屋过户到乙名下后,甲向乙支付1万元的过户费用,待甲拥有购房资格后,乙应协助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待过户成功后,甲向乙支付2万元的过户费用。甲在该房居住两年后便拥有购房资格,拿着当时签订的合同去找乙,要求其为自己过户,但乙声称是自己当时借甲的钱买的房屋,拒绝协助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因此将乙诉至法院。
【解析】在上述案例中,涉案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的名字是乙的名字,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法院判决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所有。但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真实有效,甲、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可推定,甲并非是借钱给乙买房,而是甲借乙的名进行买房。甲拥有房屋购房资格后,有权依合同要求乙协助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以上只是一种借名买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房产所有权人提出的协助过户登记的请求,应区分不同情况:诉讼时借名人仍不具备购房资格或该房屋不具备再行转让交易的条件的情形下,其请求因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而不应得到支持;但当借名人于诉讼时符合了购房条件或者该房屋具备了再行转让交易的条件时,因并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障碍,故可支持借名人主张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