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经常有劳动者为了买房、买车等贷款需要,而由用人单位开具比实际工资偏高的“收入证明”,或者一些单位公章管理不严,让员工随意敲盖“收入证明”的情况发生。
这种行为已经为用人单位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罗爷法律要讲解的就是这类案例,希望公司能够从中得到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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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某公司的销售主管,2015年年初计划在A市的市区买房,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时要求提供收入证明。
在他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月工资为不低于3000元。
实际上每月加上一些销售提成,小张大概能拿到6000元。
但是,银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于12000元,才能满足小张的贷款要求。
因此,小张和公司提出了虚开高收入的请求。
公司考虑到员工买房的紧迫性,觉得开个证明就能满足员工的生活需求,也就很爽快地同意了。
小张也因此顺利地办成了买房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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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小张辞职了。
公司也跟着就收到了小张的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长期拖欠的工资,其中的证据就是先前盖着公章的收入证明。
小张用该10000元的收入证明,要求公司补足每月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额部分。
正好12个月,算下来就是7万元整。
仲裁委支持小张的要求,但是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小张为追讨工资,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
公司以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与事实有出入为由,声称该证明是虚假的,然对该证明上的公章是否真实,公司在本院审理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进行鉴定。
因此,公司在证明上签章,足以表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需立即向小张赔偿7万元。
图片来自网络罗爷法律提醒:公章就是公司的“身份证”,一定要谨慎使用和妥善保管。给员工虚开收入证明,最后受伤的只能是用人单位,这是十分不可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