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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欠薪“跑路” 法律援助帮解忧

2022-11-06 13:42    

在工地上辛苦干了三个多月活,可是 8000 元工资一直没拿到手,而包工头也不露面了。法律援助律师帮忙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帮工头张某给付 8000 元劳务费,工程分包公司承担连带清场责任。

包工头拖欠 8000 元工资

李阿姨今年 55 岁了,从本溪来大连打工。2014 年 3 月 23 日至 6 月 30 日,李阿姨在东港的一个工地为包工头张某领着的 50 多号人做饭、干零活,约定每天工资 100 元,一共干了 101 天,工资共计 10100 元。

工作期间,李阿姨跟包工头张某预支了 2100 元,这样对方还欠李阿姨 8000 元。张某迟迟不给工资,李阿姨让对方给自己写了张欠条,心里稍微能踏实些。当时张某表示,工资三个月后一定给付。

三个月后,张阿姨拿着欠条去找张某要钱时,对方称工程款没结算完,没有钱发工资,之后干脆不见了人影,电话也打不通了。

为了能拿回血汗钱,李阿姨和几个老乡来到大连市政府信访局上访,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在多方协调未果情况下,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函,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

(网络配图)

分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接到大连市政府信访局的援助函后,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江慧兴律师为李阿姨提供法律援助,经研究,为了更快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建议李阿姨将包工头张某和工程分包公司以及总承包公司全部起诉至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包工头张某承担给付拖欠工资的责任,工程分包公司和总承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总承包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分包公司,分包公司又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张某,依照规定,工程分包公司应当将工资直接给付农民工,不应当通过包工头张某发放,现包工头张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工程分包公司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包工头张某给付李阿姨劳务费 8000 元,工程分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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