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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改革中的“变法”与“立法”是什么?公职律师有话说

2018-04-24 22:58    

2002年,南京海关隶属苏州海关参加全国第一批开展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改革。

2003年,海关总署下发海关总署令第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后修订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原署令100号废止。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就这样从改革到制度确立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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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改革就是“变法”,将改革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就是“立法”,对不?

答对了!今天,发布君邀请南京海关公职律师秦岭,和大家聊一聊关于“法”的两个话题——“变法”与“立法”。

△“变法”与“立法”△

变 法

“变法”就是改革。

近年来,海关落实十八届三中全 “改革海关监管管理体制”的部署,推出了多项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核心是“两中心三制度”,其中“三制度”中包括“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通关模式。

“两中心三制度”

改变以往海关业务由各直属海关各自办理的现状,设立海关总署直管的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由分别针对安全准入风险和税收征管风险,立足于智能化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全国海关风险防控、税收征管等关键业务集中、统一、智能处置。

“一次申报、分步处置”

改变以往安全准入判别和税收要素审定均集中于通关环节的现状,企业在货物通关时一次申报,海关分步处置。

第一步,由风险防控中心分析货物是否存在违反禁限管制要求、侵权等安全准入风险,企业自报自缴税款或提供有效担保后即可放行,口岸海关仅保留必要的查验等执法环节,通关速度大大加快。

第二步,由税收征管中心在货物放行后针对税收要素实施集中审核,由属地海关根据税收征管中心指令开展后续稽核查。

“立法”

在海关建设发展中,变法和立法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变法提供动力,立法提供保障。当前,改革发展对立法的要求已不仅仅是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而是需要通过法治方式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立法不能仅仅是对实践的被动回应、事后总结,而是要主动谋划、前瞻规范和全面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1

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更加注重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2

突出立法的前瞻性

跳出以往立法事后性、总结性的模式,对于属于探索的领域明确方向和要求,并预留改革空间。

3

完善改革决策的过程

立法也不是简单地迎合改革的要求,而是要通过立法程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改革决策,更好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统筹做好变法中的立法

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拓展了海关的监管时空,对以往海关传统的通关模式和流程作了颠覆性的改变和创新,需要在改革中更好地践行法治思维,运用好立法途径为改革保驾护航。

1

创新立法模式,建立海关立法的“绿色通道”,运用“一揽子修改”和“暂停实施”等方式,确保立法与改革的协调。

2

健全海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海关法律顾问制度,以法治思维引导和推动改革决策过程的规范和科学。

3

通过行政委托、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以及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组织承接部分海关事务,助力海关多元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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