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市场人士认为,融资租赁划归银保监会,监管收紧是大势所趋。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原银监会对于其风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2014年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尽管对于商业租赁具体的监管尺度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但可以确定下一步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更加重视风险的防控,野蛮生长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光大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张旭表示,应关注监管权限划转后,未来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行业出台新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被分割成三类:原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多头监管且结构失衡的状态,而结构失衡的背后是牌照审批以及监管机构的差异。”张旭说。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现状与发展前景预测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9090家,其中外资租赁8745家,内资租赁276家,金融租赁69家。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融资租赁公司可细分为供应链系、平台系和独立第三方系。周岳认为,前两者在业务资源上对股东/关联方的依赖程度较高:供应链系依托关联方的设备供应、对产业链的了解或控制力,业务来源较稳定,但行业集中度高,关联方集中度可能也较高;平台系则关联城投平台,业务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方面的融资租赁,区域和行业的集中度均较高。
租赁公司放款的投向方面,根据商务部统计,2017年融资租赁资产(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行业分布排名前5位分别是能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通用机械设备和工业装备,均达到千亿元以上,占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总额的40%以上。
据统计,目前有存量债券的租赁业主体共42家,包括金融租赁17家,融资租赁25家。公司属性分布上,无论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以国企为主,占比达到八成左右,其中,央企占比约四成;主体评级分布上,金融租赁的主体评级整体更高,全部为AAA和AA+级,且其中76%为AAA级,而融资租赁AAA和AA+级占60%,其中AA+较多,占总体的40%。
近年来,在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背景下,城投公司的融资渠道不断收紧,融资租赁逐渐成为城投公司重要的融资方式,尽管从租赁企业获得融资的成本要显著高于银行、发债等渠道。
根据发债主体公告可以获得租赁业各发债主体对城投客户放款的占比。邦银租赁、悦达租赁、越秀融资租赁、光大金融租赁、皖江金租、中信富通、江苏租赁、哈银金融租赁、国泰租赁和建信租赁对城投的放款占比均在30%以上。
整体上看,在发债的租赁企业中,对城投放款占比较高的包括邦银租赁、悦达租赁、越秀融资租赁、光大金融租赁、皖江金租、中信富通、江苏租赁、哈银金融租赁、国泰租赁和建信租赁等,其中越秀融资租赁、邦银租赁、越大租赁和国泰租赁对财力偏弱区域的城投公司放款占比相对较高。
周岳认为,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存在多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可大致分为融资违规、投资违规和常规事项违规三类:融资违规主要包括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虚假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超杠杆经营等;投资违规主要包括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常规事项违规主要包括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信息报表,在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信息不完全真实准确,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及时进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及变更备案等。
“在过去,商务部体系与银监体系的监管存在不一致,因此容易滋生监管套利的现象。例如,部分融资租赁企业脱离了融资租赁的本源,开展了大量‘类资金’的业务,这也带来了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隐患。”张旭称。
具体来看,监管套利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银行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通道业务,相当于银行间接放款给融资租赁企业。通常原银监会对于银行的授信有较为严格的监管,而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则可以规避比如期限、用途等监管要求。二是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对接P2P面向公众募集资金。通常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融资租赁公司在银行获得资金支持难度较大,因此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虚构应收债权,在P2P平台上进行出售应收账款收益权来筹集资金。而监管机构对该行为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缺。
2018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8号)特别指出,要开展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互联网金融机构统计等,填补统计空白。要求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统计制度,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整治工作的开展,以及统一归口管理,均有助于防止监管套利,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的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在‘换监管’的过程中,前期业务不规范的融资租赁公司较有可能受到冲击。”张旭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