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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宿州事业单位法律备考知识——故意犯罪

2021-11-07 12:41    

一. 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二. 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三. 分类

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直接故意犯罪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首先,此处的“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其次,这里的危害结果是相对确定的结果。再次,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一些特定事实。2、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态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关键。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与其明知会发生的结果须同一。3、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想通过自己的行为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愿望。这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一致的。4、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倾向是单向的。即要危害结果发生,一旦危害结果没发生,是违背行为。

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须持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明知可能发生的结果既不是希望其发生,也不是希望其不发生,而是任其自然,发生不发生都无所谓。2、 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仅限于明知“可能发生”一种情况。3、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目的,因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与犯罪目的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要求不相符。4、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构成与不构成之分,而不存在完成与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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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的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这里交代了两个要素,一个是发生阶段,一个是停止原因。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所以是发生在准备阶段;犯罪预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所以停止原因是客观的,行为人想要继续进行犯罪,而客观情况不允许,所以,停止原因是“欲而不能”。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同犯罪预备的分析思路一样,这是两个要素:犯罪未遂发生在实施阶段;停止原因也是“欲而不能”。至此,我们就可以发现,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停止原因相同,区别在于发生的阶段不同。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的犯罪过程既包括准备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也就是说准备阶段可以发生犯罪中止,实施阶段也可以发生犯罪中止。发生犯罪中止的停止原因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从客观是可以继续进行犯罪或者能够实现犯罪结果的,但是行为人自己主观上不想继续犯罪了,也即犯罪中止的停止原因是“能而不欲”。所以,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发生阶段可以相同,但停止原因不同。

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例题】甲扬言要杀害乙全家,并持刀前往乙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随即尾随追赶,在通往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着手,如果没有着手实行,那么即使在通向乙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也只能定为犯罪预备。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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