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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1-07 03:05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完善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作用,现就我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出资增设电梯的有合法权属产权人及其配偶且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夫妻双方个人账户佘额分别保留1万元后,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的个人分摊费用。

二、提取额度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办理时限

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办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需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产权所有人一次性办理。

上述政策试行一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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