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男人是可以纳妾娶小的,但古代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仍备受重视,属官德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古代在这方面的做法有哪些呢?
上古已有严法令
早在远古,舜帝已开始利用立法来防止官员在这方面犯错。他任命皋陶主管刑狱,制定刑律,所谓“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的“昏”,便是针对官员的生活作风来的。商的开国之君成汤,在即位之初便专门制定了“官刑”和“汤刑”,明确提出禁“三风十衍”的施政主张。所谓“三风”,指的是巫风、淫风和乱风,都属当时官场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其中的巫风和淫风皆涉男女关系。
成汤画像
“巫”,是当时的女性神职人员,她们常扮神的形象,以神的姿态在祭祀活动中出现,其轻浮行为本为取悦神灵,后被高层用于娱乐。孔甲继承夏王位后,“好方鬼神,事淫乱”,常请巫女到宫中表演,导致巫风在夏朝官场上迅速蔓延,“孔甲乱夏”即是此意。“淫风”乃好色、淫乱之风。到了商代,这类不正之风仍在官场上流行。成汤从宫廷开始,严禁巫、淫之风在商政坛蔓延。如有人顶“风”作案,要被罚款,甚至判刑。当时尚处实物货币阶段,据《墨子·非乐上》记载,找女巫聚众乱搞,“君子出丝二卫”,即罚二束丝;如果是普通人所为,则要加倍处罚。
女祸早就受重视
古代官场上的性丑闻问题,古人称为“女祸”。春秋时期,“避女祸”已成为各诸侯国国君和政治家共同考虑的问题。
晋献公画像
据《国语·晋语一》记载,晋国太史苏在晋献公决定讨伐骊戎国的讨论会上就曾提出警告,要防止对方使用“女戎”手段。所谓“女戎”,字面上的意思是“女人之战”,事实上是“女人的身体战争”,即通过借进献美女,让对方放弃攻伐。这种“战争”,是有可能亡国的。“女祸”并非春秋时期的发明,上古已有之。夏朝末代国君桀在发动兼并位于今天山东境内的有施国战争时,有施国便进献了美女妹喜,从此夏桀沉湎于美色,荒于国政,最终被成汤所灭。而成汤建立起来的商和后来代商而起的周,也均因中了“性贿赂”的圈套而亡。令人感慨的是,晋国并未从太史苏“女戎”警告中觉醒,在晋国打败骊戎国后,骊戎国国君献出了长女骊姬、次女少姬,以讨好晋献公。得宠后的骊姬大耍离间计,逼杀王位继承人申生,搞垮了晋国,此即“骊姬乱政”。
犯重婚罪处罚重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统治者出于规范封建伦理、维持统治秩序和教化百姓的考虑,历代朝廷都出台有对官员生活作风进行约束限制的规章制度。那么,古代官员能娶两个甚至三四个老婆吗?答案是否定的。在古代中国的相当长时间里,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是这样,而不是“一夫多妻制”。但在“一妻”之外允许纳妾,亦即所谓的“媵妾制”,合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
先秦到清末,中国是一直禁止男人娶两个老婆的,历朝历代的法律中都严禁“有妻更娶”。先秦: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唐代: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宋代: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元代: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在官者,解职记过,不追财礼。明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清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此外,在《〈大清律例〉统纂集成注》中还特别提到:官员有妻妾再娶,杖九十,私罪,降四级调用。
由此可见,在古代中国越往前对“重婚罪”的处罚越重,先秦时可以判处死刑。虽然在元代以后对民间娶两个老婆处罚减轻,但对官员的处罚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乌纱帽,清代则要降级使用。
娶小老婆有规矩
在古代中国,官员不可以娶两个老婆,媵妾即民间俗称的“小老婆”也是不能随意娶的。媵与妾名分不同,媵是次妻(侧室),在家庭中地位高于妾。一个官员可纳媵妾数量的多少与其行政级别和社会地位相挂钩。以唐、明两朝为例:唐制规定,亲王等媵妾10人,二品官媵妾8人,三品及国公媵妾6人,四品媵妾4人,五品媵妾3人;明制规定,亲王媵妾10人,世子郡王媵妾4人,将军媵妾3人,中尉媵妾2人。
这里规定的人数,可以不娶足但严禁“超标”。如何娶,何时娶,什么情况下可以娶足数,也有明确规定。如在明代,亲王可以一次选纳10名媵妾,而世子郡王则不可以一次纳满4人,25岁时无子可以纳妾两人,如果纳后生子,另外两个“纳妾指标”则作废。对于官员的“纳妾指标”,汉朝控制得最为严格。据汉蔡邕《独断》,汉代“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而且,逃亡的、地位不匹配的、自己下辖州县的民女都不能纳娶。还有一个规定,禁止官员将“乐人”亦即女艺人纳为妻妾。《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有相同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
唐、宋法律还规定,以婢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对此行为责罚减轻,“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养情妇狎妓不行
虽然法律规定严格,但官员超标纳妾或变相纳妾现象仍屡见不鲜。如在唐代,好多官员都“家外有家”。唐代官员管养情妇叫“置别宅妇”,这种丑行一旦曝光,轻者遭纪律处分,重者摘去乌纱帽。《唐会要》记载,唐玄宗“开元三年二月敕:禁别宅妇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贬远恶处,妇人配人掖庭”。唐德宗时,翰林学士吴通玄因为包养了一名宗室女,成为一条罪状被告到皇帝面前。
清末广州花船
在中国古代,不少地方有“青楼”存在,但并非每朝都允许官员随意逛妓院。在宋以后,妓女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普通消费者,而非官员群体,朝廷则时紧时松,或全部或部分地开始限制官员的狎妓行为。宋仁宗时曾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宋神宗时更扩大到整个司法领域,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当时,丞相王安石亲自主抓官员嫖娼问题,不少官员因此被查处、降职。据《宋史·王洙传》记载,当时的笔杆子、京官王洙,仅因在赛神会时与歌妓混坐在一起,便遭御史弹劾,被贬为濠州知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