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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理由不成立不能交房须付违约金

2021-11-06 10:09    

海南省海口市的杨先生从某房地产公司在海口开发的一处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却迟迟等不到交房,并且一拖就是一年多,房地产公司则以“暴雨、台风”为由拖延,同时拒绝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无奈之下,杨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近日,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所主张工期顺延的抗辩事由不成立,应依法认定其逾期交房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判决房地产公司向杨先生支付违约金,共计63881元。

2014年10月15日,杨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先生以689117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位于海口市的房屋,合同签订后,杨先生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杨先生使用,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如杨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房地产公司按照逾期天数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房地产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1)因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告知杨先生的;(2)设计变更经批准并告知杨先生的;(3)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调整的。

然而,交房日子已经过去半年多,房地产公司还是以“暴雨”“台风”导致工期延后等理由推脱,并拒绝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经查,截至2016年9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该房产项目尚未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各种专项验收证明文件,也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更未能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产交付杨先生使用。

就关于房地产公司迟延交房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经查,几次台风均发生在购房合同签订前,不属于不能预见,房地产公司以此主张工期顺延,理由不成立;本案中,对照海南省气象服务中心出具的降雨资料显示,从合同签订到约定交房之日,海口市曾发生过暴雨、大暴雨及特大暴雨天气,可能影响施工,但降雨后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90个工作日内告知杨先生,应视为房地产公司放弃主张工期顺延的权利,其他小雨到大雨天气与工期延误的因果关系房地产公司并未举证。因此,房地产公司以台风、降雨为由主张工期延误的理由不成立,其逾期交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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