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洋彼岸的美国,屡屡发生的枪击案,想必大家已经不算陌生了。每次恶性的枪击案发生后,美国人中要求禁(控)枪的声音都会再次响起,但却都无疾而终。每次枪击案后,大家心头就会浮现一个疑问,美国为什么不禁(控)枪?美国禁(控)枪好像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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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美国人拥枪文化有他们自己的法律渊源,对他们来说,拥枪是一种权利。
1791年12月15日,美国国会批准通过宪法第二修正案,该修正案保障人民有备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该修正案的内容为: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而这短短的27个英语单词的宪法规定在它诞生后的两个多世纪,一直都是有争论的,争论的双方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它,就是它保护的究竟是个人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还是州民兵集体才拥有的权利?以及宪法修正案中的“武器”究竟是不是枪械、是何等规模的枪械?
在2008年及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做成了两个与本修正案有关的指标性判决。在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第二修正案保障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利,不论该人是否属于民兵皆然。并且可以基于合法的目的使用该等武器,诸如在屋内自我防卫。在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 561 U.S. 3025 (2010))中,法院判决第二修正案不仅拘束联邦政府,对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样具有拘束力。至此,以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作为宪法基础,再加上“赫勒案”和“麦克唐纳案”的司法诠释,持枪权正式成为美国公民的一项个人基本权利,并适用于全美国各个地区。
其次,禁(控)枪法案需要美国国会通过,需要修宪,总统同意也不行。
在美国,国会是行使立法权的地方,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每一个议案在国会的通过,都要经过提出议案、专门委员会审议、两院辩论和表决、两院协商,最后由总统签署的程序。
修宪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都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对修改宪法做了种种限制规定:一是国会参、众两院2/3的议员投票支持修宪,而且修正案得到全国50个州中3/4的批准;二是全国50个州议会中的2/3议会要求召开制宪会议,而且3/4的州批准修正案。据统计,立国200多年来,就第二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不下100多个,均未获国会通过。
美国上任总统奥巴马在2013年1月17日签署了23项总统行政命令,要求国会重新立法禁止攻击性武器和大容量弹匣销售等内容。此后由民主党参议员主导了一项支持控枪的法案,但在同年4月17日的参议院投票中未获通过,奥巴马推动的控枪法案就此搁浅。
在美国,拥枪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枪或者控枪,在美国一直是个敏感的问题,屡屡引起争议,屡屡得不到解决。
当然,禁(控)枪问题也不仅仅是从法律层面就能解决,背后涉及的文化、经济和政治因素都影响着美国枪支制度的走向,恶性枪击案件频发,美国的禁(控)枪之路依然道路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