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2019年节后复工检查暨一季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通报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切实做好节后复工和 “两会”期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19〕9号)、省安委办《关于扎实做好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安办〔2019〕6号)、省住建厅、省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市建管处安监站在一季度对琅琊区、南谯区、经济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建及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和随机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本季度督查重点为各责任主体单位节后复工自查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情况、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情况、文明施工管理等。累计检查在建项目51个,发现安全隐患278条 ,其中重大安全隐患14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38份,责令停工整改项目13个。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节后复工隐患排查不到位
部分项目未按文件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节后复工隐患排查工作,存在走过场、敷衍现象,对检查发现问题未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整改到位;个别项目项目经理年后未组织人员开展节后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活动,未及时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擅自恢复施工。(如:林溪书院南苑、滁州市喜多多邻里中心、皖新翡翠庄园一期等工程)
(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
部分项目存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节后复工未到岗履职情况,项目经理带班作业的时间不能满足相关规定要求;个别项目甚至存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长期脱岗的情况,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长期脱岗的情况未进行有效的监管。(如:恒昌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多层厂房、凯迪融创御园、凯迪塞纳河畔七、八、九期等工程)
(三)节后进场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部分企业对新进、转场的一线工人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不及时,三级教育不能落到实处,特别是对部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存在明显缺失,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就上岗作业的现象。教育内容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受教育人签名代签现象较为普遍。(如:世纪绅城三期、滁州市实验中学高中部扩建、玉兰公馆二标段工程)
(四)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
个别项目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高支模、深基坑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编制了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个别项目大型起重机械未检测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安全防坠器超期未复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个别项目甚至存在工人私自操作施工升降机的违规行为。(如:速通物流1#快递仓库、世贸生活购物生活广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等工程)
(五)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落实不到位
部分施工现场围挡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整齐、坚固、美观、耐用的要求;裸露场地未全部覆盖到位;车辆冲洗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工地现场部分道路硬化不到位,施工道路积尘严重;个别项目未按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如:雍德府、吾悦广场、碧桂园仕府公馆一期工程等)
(六)监理单位履职履责不到位
少数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力度不够,没有有效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节后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未能充分利用监理手段,有效督促施工企业落实责任,对节后复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复查不到位,未及时下发监理的相关文书或已下发的监理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闭合。(如:林溪书院南区、凯迪融创御园、世纪绅城三期等工程)
三、处理意见
1、根据督查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本季度安全检查中,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较多或问题突出的6个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全市通报批评一次,同时对以下项目安全信用分值给予降分处理,具体通报名单如下:
2、由滁州市建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安徽华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理的金鹏·山河境项目,塔吊未检测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深基坑支护工程未严格执行建设部第37号令,拒不停工整改,经研究决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管大庆、监理单位总监王明海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年(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止),并录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平台。
四、下一步工作
(一)今年是我市全国文明创建突破年,任务艰巨,各建筑企业要将文明城市创建和扬尘治理有机结合,加大对施工围挡、门前三包、场容场貌、车辆冲洗、食堂、生活区等方面的整治力度,积极争创文明工地,自即日起我处将启动“文明工地”评比工作,对不达标的工地,坚决予以停工整改,不达标坚决不准复工,对拒不整改或消极应对的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及个人将从严从重处理。
(二)从4月份起,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检查。重点对起重机械备案及使用登记办理情况、设备检测运行维保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安拆作业交底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不及时消除隐患的,一律予以重罚,同时在信用滁州黑榜中予以记录。
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