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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赘孩子跟他姓,征地补偿款少了一万,厦门中院判决……

2020-09-28 06:48    

说起入赘

从古到今都有不少

感情好了你情我愿的

孩子跟男方姓也不稀奇

可有人却因为这件事

在分配补偿款时遇到了“麻烦”↓↓

小胡(化名)当年结婚入赘到女方家,孩子随他的姓,没想到后来村里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他竟因此比别人整整少了一万元。小胡向法院提起诉讼。最近法院二审判决:不该少!

原来呢,事情是这样的↓↓

子女与入赘人员同姓

征地补偿款就要少一万

2006年,从外地来厦的小胡与家在海沧的女子小王登记结婚,并于当年将户口迁入小王所在的村民小组,随后一直生活在村里,两人还生育了孩子。

虽然小胡为入赘女婿

但夫妻经过商量

决定让孩子随父亲姓

2014年,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被征用。随后,该村民小组通过了关于新增人员的认定及分配方案,

像小胡这样的情况

如果其子女与本户同姓

入赘人员可分配54000元补偿款

与入赘人员同姓的

则入赘人员仅可领得44000元

如此一来

小胡分得的补偿款就少了一万元

他觉得不公平

于是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配条款带有宗族姓氏歧视

侵害了成员的合法权益

小胡说,婚后自己一直在该村民小组生活,而且之前的各类集体款项分配也不以入赘人员身份和子女姓氏为标准。他请求法院判令村民小组以相同标准,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村民小组则表示,小胡未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样的诉求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海沧区人民法院认为,小胡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入该村民小组,并在其处居住、生活,当然成为该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民小组没有以一般村民的标准

向小胡发放征地补偿款

有悖公平

而且该小组制定的分配条款

带有宗族姓氏歧视

与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相违背,侵害了小胡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据此,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该村民小组应以和其他村民相同发放标准

将54000元发放给小胡

一审宣判后,该村民小组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记者:陈军 彭菲 通讯员:厦法宣 编辑:罗小州 值班主任: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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