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秦某将一建设工程发包给肖某,两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了付款时间、违约金10万。签订合同后,肖某如约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工程。付款日期到了之时秦某向肖某支付了钱款,但有工程尾款50万元尚未支付。秦某说自己现在还有工程正在进行,暂时无法周转资金全部付完工程款,便出具一张欠条给肖某。此后,肖某又和秦某有工程上的合作,约定两人的工程款在今年的4月份支付,违约金5万。到了付款时间时,此笔工程款又有13万元未给付。过了一段时间,肖某向秦某讨要共63万的工程款,但均无果。经多次催要仍不能收回这笔款项,后委托律师,将秦某告上法庭。
【双方观点】
原告肖某:我和秦某合作多次,一直比较信任他,所以50万也一直没催他还。但今年我生意做得不太顺,就让他把之前的和现在的款一次性还我,可居然一拖再拖,还电话关机,翻脸赖账!
被告秦某:我把工程包给他亦是想帮他忙,50万元我不是不给,现在工程收回的钱也不多,拿到的钱我肯定会给他的。至于13万元,本身他做的工程就很糙,这13万我不能给他,是工程出了问题所以我不能给。
【律师观点】
◆秦某应当支付63万的工程款,及违约金15万。
①两人自愿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②肖某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秦某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权利,让肖某实现自己的权利;
③秦某提出关于13万的款项折抵因工程质量而产生的损失需要举证。
◆肖某可以通过将工程折价、拍卖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
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②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③肖某的工程款可优先受偿。
◆注意!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秦某支付工程款63万余元及违约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