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运动员、教练员欠薪问题
从这个事件中,可以看到目前体育协会对于运动员欠薪问题的无力。
我曾经处理过篮球教练和篮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纠纷,包括欠薪和转会。
这个过程中我发现:体育协会其实没有能力解决欠薪的问题,对于转会的问题也只能协调。如果想彻底解决,还要走司法途径。
目前的体育法律还不健全,主要是一些管理性规定,而很少保护权利的规定,导致运动员、教练员的权益保护不足,这也是事实。所以,这方面的法律还需要跟进。
二
关于运动员服装冲突的问题
很多优秀的运动员会与一些运动服装品牌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运动员需要在比赛中穿特定的运动服装品牌产品,并且不能穿竞品。
同时,体育协会也会与赞助商签订合同,由赞助商赞助比赛,比赛中的运动员需要穿戴赞助商的服装,并且不能出现竞品。
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产生冲突,如果运动员穿比赛指定服装,则构成违约;如果运动员不穿比赛指定服装,则体育协会构成违约。
这里其实涉及两个问题:1、体育协会有没有权利要求运动员在某些比赛中穿指定的比赛服装;2、在合同中如何提前想到并规避这一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没有发现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发现法律、法规有规定运动员需要穿戴体育协会或者比赛方指定的服装,法律、法规只有对服装样式的规定,没有品牌的规定。具体的赛事,可能有相关的规定,参赛的话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无论是协会方也好,运动员一方也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的确应该加上若干礼让条款,防止发生冲突无法解决,也防止产生违约责任。尤其是运动员一方,应该考虑到目前我国比赛的现实情况,在合同中做出合理的服装礼让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