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租车后又将汽车转卖,非法获利,最终受到法律惩处。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被告人赵某,男,37岁,无业;被告人钱某,男,41岁,火锅店员工;被告人孙某,男,31岁,司机。2017年1月,三名被告人经预谋,由钱某和孙某到租车公司租借车辆,赵某负责联系买家,将车辆变卖牟利。其后,钱某和孙某来到河东区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由孙某网上下单租用了一辆别克汽车,约定租期三天,办理好相关手续后两人将车开走。租约到期后,租车公司员工电话联系孙某,孙某称要续租一天。不想一天之后,租车公司发现车上定位装置已被拆除,且无法与租车人取得联系,遂报警。3月的一天,孙某在山西省被抓获,之后赵某、钱某在河北省被抓。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51000元。
经审理,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