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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的条件

2021-11-09 10:35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的条件

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很多人认为,债权人可以自由撤销自己的债务,其实不然,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对债务行使撤销权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执行的,究竟是哪些条件,我们来一探究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之规定和《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

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

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予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

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之事实。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我国<合同法》第74条也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针对的债务人行为须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发生并且仍继续有效存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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