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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欠房租“跑路” 房主打官司讨回损失款

2018-02-21 22:32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0日,张先生将自己的房屋通过朋友介绍租赁给黄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黄某某租赁张先生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房屋,租期为2年。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直至2012年11月,张先生旅居新加坡,一直未向黄某某催收房屋租金,黄某某也未自觉地向张先生账户支付租金,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费用。合同到期后,黄某某搬离了上述房屋,并且下落不明,经核算,黄某某拖欠张先生租金96000元,物业管理费1787.40元、水费29.5元、电费283.20元、煤气费152.10元、有限电视费312元。无奈,张先生只能请律师帮助自己讨回公道。经律师到公安部门调查了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对张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了仔细审查,代理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由于黄某某拒不到庭,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张先生的证据和观点,判令黄某某支付全部拖欠的租金和费用11万,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为张先生执行回来了案款。

律师评析

房屋租赁案件在哪个法院打官司更方便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另外,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然是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是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当出现纠纷时,就可以直接到约定的管辖地法院进行诉讼。本案中,张先生和黄某某约定的管辖地法院为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此,张先生起诉时,选择的法院为其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如何防范租客“跑路”呢?出租人要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出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承租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不要盲目出租房屋给没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否则纠纷发生后,吃亏的肯定是出租方。即使通过诉讼,法院判决对方付租金,但执行起来也可能因困难重重而不了了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可要求承租人设立担保,

承租人设立担保,这是减少因付不起房租而发生租赁纠纷的最为有效的办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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