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在构建切实有效的协调平台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焦志勇
节能减排、促进京津冀绿色发展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7年4月14日,京津冀三地节能监察部门共同签署了《京津冀节能监察一体化战略合作协议》。可以说,该《协议》不仅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在节能监察领域深度合作,开展区域内合作执法与工作巡查的工作联动,而且三地的“大执法体系”还有效地破解跨区域联合节能监察和执法的体制机制瓶颈问题,成为我国跨区域节能监察行政执法的首创之举。
我个人认为,在构建京津冀三地“大执法体系”过程中,由于现行节能监察管理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与行政区域的法制建设等多方原因所致,其三地节能监察与执法工作在“组织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法制化”五个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构建起切实而有效的协调平台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核心所在。
首先要在实现一个目标和一张蓝图下,推进“大执法体系”的节能监察与执法组织一体化的进程。就三地管理体制来看,节能监察部门分别隶属于国家发改委与国家经信委两职能部门分别管理,其节能监察机构职能与职权的取得也不尽相同。尽管三地节能监察机构认真履行其职责,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各自为政”,“多头执法”等状况。为了破解体制问题,建议在京津冀三地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及工作机制,从而切实地践行好《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所提出的“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的工作要求。
其次要在实现一个目标和一张蓝图下,推进“大执法体系”的节能监察标准一体化的进程。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快速推进,以及“大执法体系”的总体要求,特别是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等方面的能源消耗和减排标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监察职责、法律责任等,还需要其监察与执法标准的趋同化。三地节能监察部门应在协同的基础上共同建立起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监察标准,建立起三地互检、互查体制机制,加强节能监察执法责任制,使“大执法体系”真正地落到实处。
第三是在实现一个目标和一张蓝图下,推进“大执法体系”的节能监察信息一体化的进程。在当下“三大领域率先突破”中,节能监察的执法工作须伴生伴随。京津冀节能监察机构可在“大数据”的监测信息平台上,进行三地节能减排与监察执法的协调工作,不仅在“大执法体系”下可共享三地节能减排工作信息,共商三地节能监察工作安排。与此同时,企业节能减排标准认证与监察协调等也可实现三地联动、密切配合,从而切实推进三地节能减排与监察等执法工作“抓地有痕”地协同发展。
第四要在实现一个目标和一张蓝图下,推进“大执法体系”的节能减排与监察专业一体化的进程。就节能减排与监察工作来看需要有两支队伍:一是用能单位能源管理队伍,二是节能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因此,加强两支队伍的知识结构与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节能减排与监察的工作水平,使其专业一体化则成为京津冀三地“大执法体系”实施中的重要环节。
第五要在实现一个目标和一张蓝图下,推进“大执法体系”的节能监察法制一体化的进程。在充分考量三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政府法制具体情况,按照《节能监察办法》的规范,在协调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出《京津冀节能监察实施办法》,使节能减排与监察执法各项工作逐步从区域法制化向“大执法体系”的协调化方向转变,从而确保在一张蓝图下推进三地节能减排与监察“大执法体系”实施的进程。
韩梅/整理 琚理/素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