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变更的所需的资料
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公司股权的,应当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如有限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如其他股东未答复的,还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如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则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B)》,若有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还需提交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任职文件;
8、受让股权新加入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或受让方系国有、城镇集体单位的,则提交资产管理者审查同意的意见;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需提交第4、5项材料。
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应当提交股东死亡证明、合法有效的继承证明(原则上需公证),无需提交第4、5项材料(如公司章程对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另有规定的,则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