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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风波:预定的房子“飞了”

2021-11-07 09:20    

房地产市场有“金九银十”的说法,因此我们近期的节目也主要聊的是与房产有关的法律问题。

今天这期节目呢将跟大家分享一个房屋买卖的案例。本期案例

2010年11月,徐州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被客户张先生告上法院,起因是6年前的一份商品房预订单出了问题,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2004年,张先生与这家开发商签订了《某小区商品房预订单》,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预订购买某商品房。预订单约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预计为120平方米,房屋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将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合同单价不变。

然而,涉案的房屋,直到2009年才动工修建,房屋面积还因为政策因素从预计的120平缩减到了90平。2010年1月,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张先生预订的房屋被开发商用作了拆迁安置用途,不再对外出售。同一地块上的其他房子,开发商也不愿以当初预订单上的价格卖给自己。

如此一来,张先生当初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单,成了空头支票,张先生也错过了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与开发商协商无果,便告到了法院。

双方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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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预订单显然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自己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开发商却不履行合同义务,公然违约,应当按照合同价格赔偿自己一套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的房屋,如果无房可交,也应该赔偿自己33万元。

开发商则认为张先生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开发商说,一来,双方签订的只是预订单,属于预约合同,不是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具有特殊性,其涉及到诸多的义务条款,如房屋交付问题,面积差价处理问题,产权证的办理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则合同在履行上会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障碍。

二来,预订单签订时,预订房屋所在的地块还没拆迁,仅仅办理了意向和规划手续,不具备开发建设的条件,到2010年才拿到预售许可证,此时房屋的具体实际情况已经与预订单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因此预订单所约定的房屋的位置、面积等条款没有法定依据,对双方都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况且,根据开发商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涉案房屋归拆迁户所有,因此即便开发商按照预订单的约定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法履行该合同。

双方说的都有道理,那么,法律的天平究竟对哪一方有利呢?法院意见

上期节目左岸曾经提到,合同签订的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发商既然和张先生自愿签订了预订单,就不应该违约。但签订时确实没有取得预售许可,项目也因客观因素拖延到2009年才动工,如果完全支持其中一方的诉求,对另一方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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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过程中,当地法院认为,这份预订单签订的时候,开发商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因此虽然约定了房屋面积、单价和付款时间,但对交付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都没有明确约定,通篇也大量使用了“预订”、“预计”等词语,所以这份预订单的合同性质,应该属于预约合同,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所以,张先生不能以预订单为依据,要求开发商履行交房的义务。

然而,开发商也确实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应当负违约责任。

在这个纠纷中,开工日期拖延、政策变化以及新的拆迁安置情况等导致房屋建设规划变更,确实不是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属于不可预料的情况。但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将房屋预订出售,行为具有违法性,在合同签订时对外部情况变化估计不足,后来又将约定的房屋安置给他人,使双方失去了进一步协商并签订正式合同的可能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市场行情和建筑成本都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张先生主张33万元赔偿显失公平,最终法院酌情将张先生的损失确定为15万元,判决开发商将当初的5万元购房款退还给张先生,并向其赔偿15万元。

其实,纵观整个纠纷,从签订合同到对簿公堂,长达6年时间,纵使客观情况发生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也并非一朝一夕完成的,开发商完全有时间与张先生友好协商,确定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但却没有这么做,最后法院判决其进行赔偿,是对它的惩罚,也是对契约精神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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