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中药的发展源远流长,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代对药材质量的判定,除了考虑外观、质地、气味等因素外,药材的产地、采收季节,甚至自然地理环境都作为判断质量好坏的重要因素。这就出现了道地药材。道地药材是指一定的药用生物品种在特定环境和气候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所形成的产地适宜、品种优良、产地加工得宜,产量较高、疗效突出、带有地域性特点的药材。道地药材优质的原因是优良的品种、生态条件、悠久的栽培历史及技术、显著的临床疗效。道地药材,常将地名和药名组合成道地药材的复合名,如川贝、怀牛膝、潞党参等。
由于道地药材代表的是品质与疗效,具有很高市场信誉度。所以深受消费者、中医师。制药企业等各方的认同,其售价往往比同类产品高,但却没有专门的身份评判机构。这就出现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
目前还没有一步专门保护道地中药材的法律法规,在已经实行的法律法规中最接近保护道地中药材的法律法规就是“地理标志”产品了。
地理标志保护最符合道地药材的特性。道地药材内涵中所包含的特殊品质、特定地理生态条件、特别的栽培加工技术、悠久的人文历史等,都与地理标志的概念有相近之处,可以说,对道地药材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适宜方法就是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了。地理标志,商标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目前对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商标的形式保护和行政许可保护。
商标的形式的地理标志保护主要依据是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行政许可保护的地理标志主要依据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保护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的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还是相对滞后的。这是因为我国对道地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即使制定了相应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宣传力度也不够,没有使道地药材的生产、经营者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利益,从而疏于寻求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根据资料整理,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更正或删除!谢谢)